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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LED 电子显示屏通用规范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定义 4 分类 5 要求 6 检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标志 包装 运输 存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显示屏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LED显示屏产品。它是LED显示屏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质量检验和制订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主要技术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423.1-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2423.3-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4943-95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6587.4-86  电子测量仪器振动试验
   GB6587.6-86  电子测量仪器运输试验
   GB6593-86    电子测量仪器质量检验规则
   GB9813-88    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1463-89   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
   SJ/T10463-93 电子测量仪器包装、标志、贮存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缩略语和定义:
3.1 LED发光二极管 ligth emitting diode LED发光二极管的英文缩写
3.2 LED显示屏 LED panel 通过一定的控制方式,用于显示文字、文本、图形、图像、动画、行情等         各种信息以及电视、录像信号并由LED器件阵列 组成的显示屏幕。
3.3 显示单元 display unit 由电路及安装结构确定的并具有显示功能的组成LED显示屏的最小单元。
3.4 致命不合格 critical defect 对使用、维护产品或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不         合格,或单位产品的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
3.5 失控点 out-of-control point 发光状态与控制要求的显示状态不相符并呈离散分布的LED基本发光点。
3.6 伪彩色LED显示屏pseudo-color LED panel在LED显示屏的不同区域安装不同颜色的单基色LED器件构成的LED显示屏。
3.7 全彩色LED显示屏 all-color LED panel 由红、绿、蓝三基色LED器件组成并可调出多种色彩的LED显示屏。

4. 分类

LED显示屏可依据下列条件分类:
4.1 使用环境  LED显示屏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内LED显示屏和室外LED显示屏。
4.2 显示颜色  LED显示屏按显示颜色分为单基色LED显示屏(含伪彩色LED显示屏),双基色LED显示屏和全彩色(三基色)LED显示屏。按灰度级又可分为16、32、64、128、256级灰度LED显示屏等。
4.3 显示性能  LED显示屏按显示性能分为文本LED显示屏、图文LED显示屏,计算机视频LED显示屏,电视视频LED显示屏和行情LED显示屏等。行情LED显示屏一般包括证券、利率、期货等用途的LED显示屏。
4.4 基本发光点非行情类LED显示屏中,室内LED显示屏按采用的LED单点直径可分为Φ3mm、Φ375mm、Φ5mm、Φ8mm、和Φ10mm等显示屏;室外LED显示屏按采用的象素直径可分为Φ19mm、Φ22mm和Φmm26等LED显示屏。行情类LED显示屏中按采用的数码管尺寸可分2.0cm     (0.8inch)、2.5cm(1.0inch)、3.0cm(1.2inch)、4.6cmm(1.8inch)、5.8cm(2.3inch)、7.6cm(3inch)等LED显示屏。5. 要求


5.1 LED显示屏的硬件使用环境
       LED显示屏硬件部分包括根据LED显示屏种类、面积、使用现场等条件确定的通用计算机部分、通讯线、专用数据转换部分及显示部分。在详细规范中应说明:
     a.对计算机主机、各种选配插卡、外部设备及通讯接口的要求;
     b.对通讯线的要求并注明最大通讯距离;
     c.数据转换部分与计算机主机的通讯方式;
     d.供电要求及结构安装要求。
5.2 LED显示屏的软件使用环境
    对不同性能的LED显示屏应配置能满足其显示功能要求的显示软件,该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a.符合系列化、标准化要求,能向下兼容;
     b.采用在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操作系统和语言;
     c.配有完善的自检程序和根据需要配备各种级别的诊断程序;
     d.对特殊用途的LED显示屏配备其相应的专用软件。
5.3 结构与外观
     5.3.1 结构   LED显示屏部分可采用钢、铝、木等材料。要求结构坚固、美观。 
     5.3.2 外观  LED显示屏外框无明显划痕。室外LED显示屏象素管安装应一致、无松动及管壳破列。
5.4  安全要求    LED显示屏属GB4943规定的I类安全设备。
      5.4.1      LED显示屏保护接地端子。
     5.4.2     安全标记
     5.4.2.1  LED显示屏保护接地端子应有标记。
     5.4.2.2  LED显示屏在熔断器和开关电源处应有警告标志。
     5.4.3  对地漏电流    LED显示屏的对地漏电流应不超过3.5mA(交流有效值)。
     5.4.4  抗电强度   LED显示屏可50HZ、1500V(交流有效值)的试验电压1min不应发生绝缘击穿。
     5.4.5  温升LED显示屏正党使用时在达到热平衡后金属部分的温升不超过硬45K, 绝缘材料的温升不超过70K。
5.5  LED显示屏性能特性
     文本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应具有在详细规范中规定的移入移出方式及显示方式。计算机视频LED显示屏应具有:动画功能。要求LED显示屏动画显示与计算机显示器相对应区域显示一致;文字显示功能。要求文字显示稳定、清晰串扰;灰度功能。要求具有在详细规范中规定的等级灰度。电视视频LED显示屏除具有动画、文字显示、灰度功能外,应可放映电视、录像画面。行情LED显示屏具有与其相应的行情显示能力。
5.6  均匀性     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对LED显示屏均匀性的要求。
5.7  失控点     室内LED显示屏的失控点不大于万分之三,室外LED显示屏的失控点应不于千分之三;且为离散颁。
5.8  供电电源   LED显示屏的供电电源为220W±10%,50HZ±5%或是80V±10%,50HXZ±5%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各类LED显示屏单位显示面积的最大功耗或LED显示屏总功耗。
5.9  环境适应性
    5.9.2.1 温度 室内屏的环境温度为:工作环境低温:00C;高温:+400C。贮存环境低温:-400C;高温:+600C。室外屏的环境温度为:工作环境低温:可选-200C,-100C;高温:+500C。贮存环境低温:-400C;高温:+600C。
    5.9.2.2 湿热 在最高工作温度时,LED显示屏应能在相对湿度为90%的条件下正常工全。
    5.9.3 振动    LED显示屏承受汽车、火车、飞机等运输、装卸、搬动中受到的振动。车载屏应能在所安装的车辆运行中正常工作。
    5.9.4 运输      LED显示屏可使用汽车、火车、飞机等普通运输工具运输。
5.10 可靠性要求  LED显示屏显示单元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ml)不低于10000h。


6.检验方法


6.1 LED显示屏的硬件使用环境 用目测方式检查LED显示屏的硬件使用环境,应符合5.1的要求。
6.2 LED显示屏的软件使用环境 用目测方式检查LED显示屏的软件使用环境,应符合5.2的要求。
6.3 结构与外观 用目测方式检查LED显示屏的结构与外观,应符合5.3的要求。
6.4 安全要求
  6.4.1 接地          用目测方式检查LED显示屏,应满足5.4.1的要求。
  6.4.2 安全标记    用目测方式检查LED显示屏的安全标记,应满足5.4.2的要求。
  6.4.3 对地漏电流 在1.1倍额定电源电压下,测试LED显示屏电源线对金属外框间的对地漏电流,应满足5.4.3条的要求。
  6.4.4 抗电强度    LED显示屏电源开关处于通的位置,在电源输入端与金属外框或可触及的金属结构件间施加1500V(交流有效值),1min,应满足5.4.4的要求。
  6.4.5 温升          LED显示屏在工作一小时后用温度计测试各可触及点温度,应满足5.4.5的要求。
6.5 性能特性   根据LED显示屏的不同种类,对LED显示屏的性能特性进行检查,应满足5.5的要求。对文本、图文 LED显示屏使用显示测试软件通过目测检查移入移出方式及显示方式。对计算机视频LED显示屏通过目测,用放映计算机动画进行对比检查动画功能,用LED显示屏与计算机监视器进行对检查文字显示功能,用专用测试软件检查其灰度功能。对电视视频LED显示屏除进行上述动画、文字、灰度功能检查外,还应有视频源检查电视、录像功能。对各种行情LED显示屏,应使用相应测试软件检查其行情显示功能。
6.6 均匀性       用目测方式检查LED显屏的均匀性,应满足5.6的要求。
6.7 失控点       用目测方式检查LED显示屏的失控点,应满足5.7的要求。
6.8 供电电源    用瓦特表测量LED显示屏的供电电源功率,应满足5.8的要求。
6.9 环境适应性
6.9.1 高温负荷试验  高温负荷试验按GB2423.2的规定对显示单元进行.对室内屏在(40±2)0C条件下,对室外屏在(50±2)0C条件下通电工作8h,每小时进行一次检查。对文本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检查移入移出方式、显示方式、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计算机视频和电视视频LED显示屏检查动画功能、文字显示功能、灰度功能、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行情LED显示屏进行行情显示功能检查。均应满足5.5、5.6和5.7的要求。
6.9.2 高温存贮试验   高温存贮试验按GB2423.2的规定对显示单元进行.在(60±2)0C条件下存贮4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4h后,对文本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检查移入移出方式、显示方式、均性及失控点定。对计算机视频和电视视频LED显示屏检查动画功能、文字显示功能、灰度功能、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行情LED显示屏进行行情显示功能检查.均应满足5.5、5.6和5.7的要求。
6.9.3 湿热负荷试验   湿热负荷试验按GB2423.3的规定对显示单元进行.对室内屏在(40±2)0C,相对湿度为87%-93%的条件下,对室外屏在(50±2)0C,相对湿度为87%-93%的条件下通电工作8H,每小时进一次查定。对文本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检查移入移出方式、显示方式、均匀性及失控点定。对行情LED显示屏进行行情功能检查。均应满足5.5、5.6和5.7的要求。
6.9.4 恒定湿热试验 恒定湿热试验按GB2423.3的规定对显示单元进行.对室内屏在(40±2)0C,相对湿度为87%-93%的条件下,对室外屏在(50±2)0C,相对湿度为87%-93%的条件下存贮48H。存贮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对地漏电流、抗电强度和温升的测量,应满足5.4.3、5.4.4、5.4.5的要要求。再在室温环境下恢复4H后,对文本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检查移入移出方式、显示方式、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计算机视频和电视视频LED显示屏检查移入移出方式、显示方式、均匀性及失控点定。对计算机视频和电视视频LED显示屏检查动画功能、文字显示功能、灰度功能、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行情LED显示屏进行行情显示功能检查.均应满足5.5、5.6和5.7的要求。
6.9.7 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BG6587.4的规定对显示单元进行.在振动频率5H-55H-5H,振幅为0.19MM的条件下,5IMN扫描一次,二个方向,每个方向扫描二次.试验结束后,对文本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检查移入移出方式、显示方式、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计算机视频和电视视频LED显示屏检查动画功能、文字显示功能、灰度能、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行情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进行行情显示功能检查.均应满足5.5、5.6、和5.7的要求。
6.9.8 运输试验 运试验按GB6587.6规定的流通条件对显示单元进行.试验结束后.对文本LED显示屏和图文LED显示屏检查移入移出方式、显示方式、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计算机视频和电视视频LED显示屏检查动画功能、文字显示功能、灰度功能、均匀性及失控点。对行情LED显示屏进行行情显示功能检查.均应满足5.5、5.6和7的要求定。对车载移动工作的LED显示屏,应进行现场运输试验。
6.10 可靠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按GB11463的规定对显示单元进行.A=20%,B=20%,DM=3.0.也允许按合同规定进行可靠性验证试验定。


7 检 验 规 则


7.1检验项目本产品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检验规则按GB 6593中的有关规定,其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LED显示屏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7.2 鉴定检验
  7.2.1 鉴定检验分为设计鉴定检验和生产鉴定检验。
  7.2.2 鉴定检验由上级指定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7.2.3 抽样方法及检验项目
  7.2.3.1 对LED显示屏的硬件使用环境、软件使用环境、结构与外观、安全要求、性能特性、均匀性、失控性、供电电源进行检查,应满足5.1-5.8的要要求。
  7.2.3.2 从7.2.3.1检验合格的LED显示屏随机抽取得套显示单元按7.3.3.2.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2.3.3 对鉴定的的LED显示屏按7.3.4.3的要求进行可靠性试验.采用GB11463规定的定时定数截尾试验方案1-2。
  7.2.3.4 对设计鉴定的LED显示屏进行现场使用试验。
  7.2.4 合格判据  在前.2.3.1,7.2.3.2的检验中,允许出现二次非致命不合格,超过者判为不合格。
  7.2.3.3的检验应符合GB11463的要求.
  7.2.3.4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及LED显示屏企业标准的要求。
7.3   质量一致性检验
  7.3.1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检验,C组检验和F组检验。
  7.3.2 A组检验
  7.3.2.1 A组检验为LED显示屏基本要求的检验。
  7.3.2.2 A组检验的项目按表达式的规定。LED显示屏需逐套进行检验.对任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需退回生产部门修复后,重新提供检验。
  7.3.2.3 A组检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定货方可派代表参加。
7.3.3    C组检验
  7.3.3.1 C组检验为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2 批量生产的产品,生产间断时间大于个月时,每批都应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适应性检验。改变设计、工艺、主要元器件及材料时,要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3 环境适应性检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在质量一致性A组检验合格的显示单元中随机抽取得一套,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4 在环境适应性检验整个过程中允许出现二次非致命不合格。经修复后从出现不合格的项目起继续进行检验。对环境适应性检验不合格的LED显示屏,禁止出厂。并需对全部在制品和成品进行重新检验.找出总是原因后重新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5 经环境适应性检验的样品应印有标记,不应作为正品出厂。
7.3.4 F 组检验
  7.3.4.1 F组检验为可靠性试验。采用GB11463规定的序贯截尾试验方案2-3
  7.3.4.2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都应进行可靠性难试验,连续生产的产品两年进行一次可靠性试验,改变主要设计、工艺、主要元器件及材料时要进行可靠性试验。
  7.3.4.3 可靠性试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在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的显示单元中按GB11463的要求抽取样本,进行可靠性试验。
  7.3.4.4 对可靠性试验不合格的LED显示屏,禁止出厂。并需对全部在制品和成品进行重新检验。找出总是原因后重新进行可靠性试验。
7.3.5    质量合格判定  第一项检验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A-F组检验均应合格。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


8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LED显示屏的包装、标志和贮存应符合SJ/T 10463的要求。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8.1.1.1 应在LED显示屏的适当位置上安装铭牌。
8.1.1.2 铭牌须包含下列内容
      a.商标; b.产品名称或型号; c.生产日期; d.制造厂名.
8.1.2包装标志   LED显示屏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要求
      a.产品型号与名称;b.商标;c.制造厂名;d.有“向上”、“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这些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e.标明产品数量、毛重及装箱日期。
8.2 包装
8.2.1   用符合外包装标志规定的包装箱包装。
8.2.2   包装须符合防潮、防振、防腐要求。
8.2.3   每批包装箱中应在标定的箱中装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装箱单、备件附件清单及随机的文件清单。
8.3 运输  包装好的产品可用任何交通工具运输,但运输过程应避免雨淋袭、太阳久晒、接触腐蚀性气体及机械损伤。
8.4 贮存  LED显示屏贮存温度范围0-400C,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环境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及强磁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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