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经河北省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经审议决定,批准设立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前不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石家庄、保定、唐山市辖监狱设立派出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河北省新近将设立石家庄市石门地区人民检察院、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为石家庄市、保定市、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负责对本辖区应由市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管场所实施法律监督。 2011年6月23日,已经见诸报端。
中央新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建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制度。而在监管场所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派出检察院,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顺应了社会各方面对监管场所严格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优化监所检察权配置,加强监所检察监督力量,强化派驻检察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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